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规程的通知

苏房金〔2008〕3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有关科: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规程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贷款申请办理程序中的资金划转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自(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帐户。
    二、关于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因离婚后其中一方再次购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其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且能证明原住房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所有及偿还,方可办理。
    2、自(翻)建住房贷款,其中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如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附表)。
    三、关于贷款申请时效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的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
    2、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从签定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3、自(翻)建住房的,其中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四、关于贷款限额标准和核定
夫妻一方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并参照市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苏州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双方月缴存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zfgj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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