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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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附 件 内 容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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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
1、购房合同;2、全额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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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2、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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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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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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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2、工程建设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或 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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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2、 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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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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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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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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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满二年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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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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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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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市 |
户口迁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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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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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迁移户口,并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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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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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 以上部分) |
住房贷款还款证明(当年有效)或建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卡》。 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可不留保底余额)(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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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2、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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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2、 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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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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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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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