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年5月第一次编印
编 印 说 明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帮助和方便广大职工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地了解掌握这部法规和依据法规规定制定的具体政策,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中心以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的形式,编印了这本《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供参考。本手册问答主要内容分为:概况、缴存、贷款、提取、公积金卡五大部分。
本手册内容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五月
一、概况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哪个国家成功经验设立的?
答: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而建立的一项职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2、苏州市是哪一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答:是1992年。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答:主要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答: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公积金管委会)是苏州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答: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职能。
6、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分支机构?
答: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张家港、昆山、常熟、太仓、吴江五个分中心和吴中、相城两个管理部。
7、市区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有哪几家?
答:目前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8、市区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有哪几家?
答:目前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光大银行。
9、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哪些行政部门?
答:有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行政部门。
10、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等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缴存
1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性。
1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3.哪些对象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14.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哪些保障?
答:(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2)提取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3)在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4)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时,可提取使用;
(5)职工调离本地、外地户籍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办理帐户转移或提取;
(6)按其他相关规定提取的情况。
15.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缴存、提取使用、以及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16.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答: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7、新设立的单位怎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凭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2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18、单位怎样汇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不跨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19、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
20、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是多少?
答:在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月缴存基数的10%计缴;在企业,单位和职工各按8-12%计缴。企业缴存比例未到各8%的应调至各8%,在各8%-12%幅度内未达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各12%。
21、企业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答:计缴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收入(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
23、新职工的15%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单位为其缴存15%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口径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口径相同。
24、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以下公式按实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见角分进元。
2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6、不是本市户口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凡是单位在职职工,不论是否属本市户口,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
27、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吗?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
28、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9、职工调入苏州工业园区,其住房公积金怎样办理转移手续?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入苏州工业园区,前提是该职工所在单位是已在园区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或需转入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并且已建立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但是参加园区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职工,市区住房公积金不作转移。
在办理转移手续时,职工凭转入单位录用通知书(或与录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先到园区公积金中心办理资格认证,然后凭园区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身份证到原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简称: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市公积金银行网点经审核后,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转移通知书》,并将转移款项划入园区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职工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转移通知书》递交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30、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单位所持有关文件材料分别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法院判(裁)决书等。
32、哪种情况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可办理托管?
答: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暂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托管,即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表》,并交验托管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经办人员核准后,到承办银行办理托管入户手续。
33、职工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怎么转移?
答:职工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并办理帐户转移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和原单位开具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到原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承办银行的所属网点或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原单位已不存在的,须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
34、职工在大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怎么转移?
答:所谓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区、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吴中、相城区范围内。职工在大市范围之间调动工作办理帐户转移时,应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新单位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证明)、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汇缴住房公积金银行帐号及新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办理销户带资转移手续,不提取现金。
35、职工出大市范围工作或返回原籍,其住房公积金怎么转移?
答:应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身份证、外地新单位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证明)、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帐号及新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36、市区怎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和咨询相关政策?
答:语音查询电话(固定电话):16822888
手机短信查询:发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到0557861(移动)或512361(联通)
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咨询电话:65237491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65237442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和预约电话:65111017、65111288、65114999、65119518
37、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公积金中心在吴中区和相城区设有管理部,办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吴中管理部咨询电话:65136987、65289397 网站:www.szwzq.gov.cn/gjj,电子信箱:wzglb@163.con
相城区管理部咨询电话:65765922、65763073,电子信箱:mrwangming@hotmail.con
三、贷 款
3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不低于30%;
(3)已提供贷款担保;
(4)未发生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9、什么叫做按期足额缴存?
答:按期足额缴存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发生漏缴或未缴的现象。之所以将它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单位能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说明该单位履行义务的意识较强,职工收入稳定,偿还贷款有保障。
40、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选择其一:
(1)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2)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质押担保;
(3)借款人名下或他人名下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
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储蓄存单担保的,按银行规定的额度质押。
41、购买小面积的新建房或二手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只要是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成套二手房,对小面积住房贷款没有限制。
42、在本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从2002年8月起,市区就取消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具有苏州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规定。凡向公积金中心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具有申请资格。
43、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封存状态,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中断,不符合“申请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规定时间后,仍可申请贷款。
44、购买顶层带阁楼的住房,在计算贷款比例时,可否将其房款合并计入购房款?
答:购买阁楼的房款,在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可将其合并入购房总额计算贷款比例。
45、夫妻间任何一方以第一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是否会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双方都符合“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条件的,不会影响;如仅一方符合,购房合同(协议)上的第一买受人必须以符合条件的作为借款申请人。
46、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答:配偶一方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资产,贷款是双方共同的债务,要以家庭收入偿还,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再贷款,很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但是,当还清了贷款本息后,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7、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须提供如下材料: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贷款银行留存”文本;
⑵首付款收据;
⑶夫妇双方身份证;
⑷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⑸如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⑹如以共同共有产申请贷款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⑺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卡》。
以上各项在提供原件的同时,第⑴项另交复印件1份;第⑵-⑹项各交复印件3份。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48、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加实际年龄目前规定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49、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应在什么时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应在预付首期房款到付清全部购房款期间申请办理。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在上述期间办理的,经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50、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须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置换成交协议》;
(2)首付款收据;
(3)夫妇双方身份证;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5)如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6)如以共同共有产申请贷款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7)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卡》;
(8)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
(9)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各项的第(2)-(8)项提供原件,第(1)项交复印件2份、第(9)项交复印件3份(均须加盖经认可的中介机构公章);第(2)-(6)、(8)项各交复印件3份。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51、自(翻)建住房,应在什么时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尚未竣工的,应在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理;已经竣工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
5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住房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办理抵押时须经产权人及共有人同意。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应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办理抵押(反担保)手续。
53、单身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提供证明?
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单身职工本人在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格式化《本人声明》上签名即可。
54、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贷款额度同时按以下三种方式计算,取最小的一种为最高限额:
⑴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
⑵新建普通住房购房款的80%或70%;二手房购房款的70%或60%;
⑶贷款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目前苏州市区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2万元,二手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2万元。
如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贷款最高限额标准按50%计算。
55、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除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外,如有其他共有产人,贷款额度能否合并计算?
答:借款人的父母或一名子女(含配偶)是共有产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56、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程序?
以上程序除首付购房款外,其余环节均可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站式”完成。
57、在苏州市范围内,职工两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合并计算吗?
答:在苏州市区及所辖五市二区范围内,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分别在两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在其中一地购(建)住房,可以按双(多)方月缴存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58、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多少时间?
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实行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只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办结。
59、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目前利率是多少?
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06年5月8日起执行)1—5年期月利率3.45‰,6—30年期月利率3.825‰。
60、贷款期间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答:贷款利率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6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还款方式?
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不能变动。
62、什么是等额本息还款?它有什么特点?
答: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相等,每月偿还本金先少后多,偿还利息先多后少。其特点是,贷款期间还贷压力比较均衡,贷款前期月还款压力相对较小,比较适合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借款人。
63、什么是等额本金还款?它有什么特点?
答:等额本金还款又称利随本清法,是指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月相等,随之应偿付的利息随着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减少,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支付的利息之和逐月递减。其特点是:还款压力随还款时间逐年递减,而且支付利息总额相对较少。
64、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支付违约金。
65、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几种形式?
答: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形式:
(1)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到期之前,借款人在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如当月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次应还本息额,也属提前还款。
66、提前还贷后利息负担能减轻吗?
答:由于提前还贷使借款人贷款的实际占用金额和时间减少,故贷款利息支出比原还款计划相应减少,对于借款人来说,利息负担将减轻。但按政策规定,原合同已约定的贷款利率档次不变。
四、提取
67、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二年的;
(6)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7)调离苏州市或出境定居的;
(8)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除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外,其他均需查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8、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贷款银行出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或清单。
69、购建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取人的配偶及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本处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70、支付房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租住住房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额度的核定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份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提取额不足以支付应付租金的,其配偶可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如涉及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在租赁期内。一年可提两次。苏州市区的职工租房提取手续仍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71、购买新建住房的需带哪些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带职工个人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市契税征收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
7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需带哪些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带房产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买卖协议)、市契税征收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
7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区级以上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建设许可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74、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如在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持《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卡》等同于《住房贷款还贷证明》。
75、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为什么个人帐户要留存一定的余额?
答: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供需实际、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我市目前职工还贷提取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留存10个月缴存额的保底数,超过保底数以上的部分可提取,当贷款本息余额全部还清后,保底余额可以全部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期间需留存一定的余额,主要是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
76、购建住房或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留存保底数吗?
答:不需要。提取额可为相应票据(购房发票、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开具当月本人帐户中的余额。
77、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房屋产权单位开具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78、私房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椐。
职工所提供拆迁协议书中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应与原私房所有权人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被拆迁人与原私房所有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原私房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私房拆迁非安置住房而是结付资金购买定销房等新建住房的,提取需提供凭证与购买新建住房凭证相同。
79、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
80、职工出境定居的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81、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什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2、对下岗失业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上有什么特定政策?
答: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二年的,可以全部提取本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83、对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上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凡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并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如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可给予销户提取。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可提两次。
84、职工调离苏州市范围,其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答:凭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户口迁移证明。
2、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市区户口暂住证、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3、不迁移户口的,需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签证)。
85、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
如代办人不知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的,代办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应持上述证明材料等先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代设密码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86、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
87、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购建住房或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凭相应票据(购房发票、还清贷款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提取时效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在偿还贷款期间的,凭还贷证明可一年提取两次,提取日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
3、因退(离)休等属于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88、市区有哪些地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可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工、农、中、建4家承办银行所属的22个网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汇缴、开设个人帐户、公积金转移、查询等业务。贷款业务须直接到服务大厅办理。详见下表:
网点情况承办银行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观前支行 观前街222号 67291170
道前支行 人民路1008号 65211208
平江支行 西北街21号 67537961
阊门支行 石路2号 65332327
营业部 阊胥路88号 68626702
留园支行 虎丘路51号 65343690
新区支行 狮山路51好 68252139
农业银行苏州分行 房地产信贷部 十梓街528号 65112113
石路支行 阊胥路423号 65331820
南门支行 人民路161号 65251599
营业部 旧学前105号 67775666-8108
商业街支行 新区商业街11-13号 68246815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 营业部 干将西路188号 65113558-5336
城中支行 人民路1450号 67273366
沧浪支行 竹辉路598号 65295250
金阊支行 石路31号 65525180
新区支行 狮山路99号 68411358
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城中支行 三香路618号 68629786
观前支行 临顿路88号 65245915
金阊支行 金门路101号 65319365
新区支行 狮山路95号 68250212
园区支行 星都街39号 67611810
住房公积金 服务大厅 干将东路877号 入驻承办银行咨询电话 本中心咨询电话
工行:65157338 65111017
农行:65157318 65119518
中行:65157338 65111288
建行:65157328 65114999
交通银行:65157348(办理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65157319(办理贷款业务)
光大银行:65229333(办理贷款业务)
89、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哪些对象适用放宽的提取政策?
答:适用放宽提取政策的对象是指:按市政府苏府[2005]58号文件精神,凭市房管局出具的《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通知书》购买住房的家庭。具体为:一是经市房管局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二是与该户型人口段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本处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90、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在提取政策上有哪些放宽?
答:(1)一般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凭购房合同、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方可提取。凭收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只需凭首付款收据即可提取。这在提取时间上有所提前。
(2)一般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需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超过10个月缴存额的部分,方可在还贷期间每年提取两次。
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贷提取的,每年也可提取两次,但个人帐户不必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
(3)一般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凭购、建住房凭证材料只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的余额。
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不贷款的,自购买住房之日起三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多可提六次。
(4)一般职工购房提取、还贷提取时,与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是经市房管局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强调户口题;二是对与该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任一人员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不论是否在同一住地,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处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以上几个方面,是专为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的放宽政策,非上述对象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仍执行现规定。
91、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怎样办理提取手续?
答:涉及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所有提取事项均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每次均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办理提取手续。
提供的首付款收据、还贷证明、户口簿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经办人员核准提取条件后,出具《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3)提取人凭《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设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内的承办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92、与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户口簿内的需提供哪些凭证提取?
答:提取人与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外、还需查验户口簿留复印件。
五、公积金卡
93、职工所持的住房公积金卡有哪些用途?
答;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贷款手续,以及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情况,均需出示住房公积金卡。
94、怎样设置住房公积金卡密码?
答: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时,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应将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核对无误后,再由职工自行设置6位以内阿拉伯数字密码。未设置密码的住房公积金卡不能使用。
95、怎样更改住房公积金卡密码?
答: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的更改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经核对无误后,恢复初始密码,再由职工本人当场重新设置密码。
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代办人(必须是直系亲属)代办设置或更改密码。代办人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中心根据代办人提供的证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卡代设密码登记表》,由代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密码更改手续。
96、住房公积金卡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有错怎么办?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卡上姓名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换领新卡,交回原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号码与领卡时输入计算机号码不符,包括首次使用前号码升位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正手续。更正以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住房公积金卡经首次使用后,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再升位的,不需要更正。
97、住房公积金卡遗失怎么办?
答:1、住房公积金卡发生遗失,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挂失手续。
2、公积金中心根据挂失申请,确认并告知职工挂失时的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冻结其帐户。
职工以口头、函电方式先行申请挂失的,须在公积金中心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的该挂失无效,冻结的个人帐户予以撤销。
3、住房公积金卡挂失后,职工应持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到本地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见报后,凭本人身份证及登报手续费凭证(留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补领新卡。公积金中心对新设置的帐户应开具《住房公积金帐户变更通知》,交职工本人送达所在单位。
98、损坏并且无法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卡怎么更换?
答:职工不慎造成住房公积金卡缺损无法使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缺损的原卡,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更换手续。
99、住房公积金卡挂失后又重新找到怎么办?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自挂失之日起到补领新卡期间,又重新找到要求撤销挂失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公积金中心撤销挂失。
100、住房公积金卡可由单位集中保管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卡上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均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卡,因此住房公积金卡应由职工本人保管,不能由单位集中保管或以任何理由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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