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新建住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贷款银行留存 ”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首付款收据( 30% 以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需正、反面复印〉)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如有其他共有产人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如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
(7)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卡》。 (原件各1份)
二、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二手房买卖协议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 (原件3份)
(3)《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40%以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由担保公司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 夫妻双方身份证; (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7)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如有其他共有产人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9) 如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在办理贷款时当场签具单身声明;
(10) 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卡》。 (原件各1份)
三、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协议)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直接作为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如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配偶符合的,且作为共同买受人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按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与年限办理贷款。
(2)贷款共有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或者买受人的一名子女(含配偶),但每笔贷款的共有产人至多不超过上、下两代以内的四人。应注意的是,购房合同中的第一买受人要满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但如购房合同中同时载明买受人和配偶的,且一方符合基本条件,则可以不计顺序。
(3)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但一笔贷款(含组合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4)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